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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增值税过渡期新政“来晚了”?
来源:中国化肥网   作者:黄海洋   发布时间:2015-09-11   阅读次数:1295次  

  8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对于多数化肥企业新的政策似乎来的有点迟。
  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值得一提的是9月1日起无论从何渠道购进原料再生产出肥料产品都不能算是“库存化肥”只能按照13%征收。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南方营销中心总经理陈文基表示现有库存不多尤其是一些新进口的产品还在运输路上到港后就不算是9月1日前的“库存化肥”了只能按13%交纳增值税。
  由于之前受9月1日征收化肥增值税的影响经销商积极进货部分企业还满负荷生产积极清库存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库存量。青上化工市场部部长苏颖君表示由于之前出货多公司目前库存量不多实际上这个补充通知对公司影响不大。
  然而对于类似中农、中化等大型农资公司、流通商还是拥有不少“存货”对比之前征收13%的税费新的政策能降低企业成本给予企业缓冲时间。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的补充政策主要是针对库存化肥的一个特殊的政策因为化肥渠道库存很多补充政策的实施将变相地给企业减负短期内或将缓解化肥企业因为征收增值税而带来的成本提高。
  实际上新的政策并不是业界期待的“增值税征收细则”而仅仅是一项新规定。对很多新型肥企业来说他们还是不知道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广东一肥料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公司主营液体肥不知道增值税如何界定征收的品种他曾找过许多政府部门了解征收细则多番琢磨还是没有答案。据了解虽然征收细则还不清楚有些腐植酸水溶肥企业还是趁机涨价但涨价幅度不大毕竟新型肥料比起传统复合肥市场容量相对小。
  业内人士表示新政策一出许多企业主要忙两件事。一是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企业积极核算8月结束前的化肥库存量。二是由于统计企业库存需要一定时间而“库存化肥”的优惠政策或将让企业将原本购进的原料转化为化肥库存减少增值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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